上海市临港地区“临港英才”评选奖励办法
发布人: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8-09-26   浏览次数:1154

各学院、部门: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弘扬匠心精神,营造崇尚科技、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广泛集聚人才智力资源,同时表彰在临港地区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特根据《上海市临港地区“临港英才”评选奖励办法》制定第一届临港地区“临港英才”评选规则,相关规则如下:

一、评选对象

遵循“不唯资历论才、不唯学历取才、不唯亲疏用才”的总体原则,以“市场竞争、公平择优、人才推荐人才,人才评选人才”为总体思路,结合表彰以为园区做出贡献和市场认可为导向,评选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参评人所在单位是临港地区重点支持,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以及财税户管地均在临港地区内(经临港管委会认定的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机构,包括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可不受工商注册地和财税户管地限制,但参评人所在单位必须在临港地区,且需由单位提交认定申请报告);

2、为鼓励和培育更多的优秀人才,原则上单位第一负责人只能作为推荐人,推荐本单位员工参评(若为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不在临港地区,但实际运营地在临港地区且经过临港管委会认定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则由上级主管单位主要领导作为推荐人),若单位第一负责人确实要参评的,那么由单位高管(即为公司性股东中的副总级别以上高管;若无公司性股东,则为本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本人;若为一人独资公司,则为公司最高决策层任命的副总以上人员)代替作为推荐人;

3、为表彰在临港地区做出过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被推荐人需与所在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临港地区内连续缴纳两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如被推荐人是企业第一负责人的,该企业需在临港地区成立三年以上,且本人在该企业工作满三年,同时还需提交能证明第一负责人的法人证明(如:营业执照、董事会或股东会任命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决议、上级单位任命书等证明材料);若属于高校、科研院所推荐的人员,该人员需在临港地区工作满三年;

4、关联公司不得同时参评。

二、推荐方式

各学院/部门可举荐0-1名人才参加评选,临港地区分配我校的推荐名额为1名。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学院/部门按照相关推荐程序形成的推荐书面报告(签字盖章);

2、《上海市临港地区“临港英才”评选申请表》(本人签署,见附件1);

3、《被推荐人同意函》(本人签署,见附件2);

4、被推荐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本人签署);

5、被推荐人是第一负责人的,需提交能证明第一负责人的法人证明(营业执照、董事会或股东会任命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决议、上级单位任命书等证明材料)和《企事业单位(法人单位)第一负责人证明》(见附件3);

6、被推荐人是高校及科研院所员工的,需提交工作满三年的证明(劳动合同、人事关系证明)和连续近两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证明(网上打印);

7、《经管委会认定的高校及科研院所人事关系证明(属注册地、税管地不在临港地区填写)》(见附件4);

8、上海市临港地区“临港英才”推荐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

四、工作安排

2018年10月9日前提交以上材料,电子版发送到gcren@shou.edu.cn,纸质版送至行政楼605A

2018年10月中旬学校组织完成申报材料审核、申报人员评议工作;被推荐人网上填报相关材料

附件1:上海市临港地区“临港英才”评选申请表.docx

附件2:同意函.docx

附件3:企事业单位(法人单位)第一负责人证明.docx

附件4:经管委会认定的高校及科研院所人事关系证明.docx

附件5:上海市临港地区“临港英才”推荐情况汇总表.xlsx

附件6:第一届临港地区“临港英才”评选规则.docx

联系人:任老师

联系电话:61900263




(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