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产大学待岗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无发文)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保证岗位聘任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和再就业工作,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待岗人员由人事处负责管理。
二、待岗人员的范围
    在岗位聘任实施过程中,原固定制职工因部门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专业不对口及能力、身体不适应等原因而未被聘用上岗或解聘的人员,可移交人事处管理。
下列人员不列入待岗人员范围:
1、与学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
2、在孕期、产假和哺乳假内的女职工;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长病假职工、精神病患者等;
4、正在审查尚未结案或尚在处分期的职工。
三、 待岗人员的接收和安置
1、拟移交人事处的待岗人员,须由所在部门出具书面申请,经人事处审核,
报校人事工作小组研究批准后,由人事处出具书面通知。待岗人员接到书面通知后于15天内,与原部门办妥有关手续,到人事处报到并办理待岗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2、 待岗人员在待聘期间应积极在校内外自寻工作岗位,人事处也积极向有关
部门推荐、安置(共推荐两次)。通过双向选择,在校内、外找到合适岗位者,由人事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3、 校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包括临时性工作)需补充人员或使用临时工,应
尽可能聘用待岗人员,聘用实行试工制,试工期间关系保留在人事处,试工合格者由用人部门正式聘任,关系转入用人部门。
4、凡能安排待岗人员的岗位,原则上不使用校外劳动力,并应严格控制返聘退休职工,腾出岗位安排待岗人员。
四、 待岗人员的管理
1、 待岗人员须遵守校纪校规,服从人事处的统一管理,按规定参加学习和培
训。通过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等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素质,增强聘任上岗的竞争能力。对不请假或无故缺席不服从管理者,人事处将作旷工处理,年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满30天者,予以除名。
2、 待岗人员应积极配合人事处的安置工作,主动在校内外自寻工作岗位。人
事处一般向每位下岗待聘人员推荐两次再上岗的竞聘岗位,对拒不应聘推荐岗位、不到岗试工者按旷工处理,予以除名;对试工不合格者,人事处不再负责安置工作,并转交地方人才交流机构。
1、 经本人申请,人事处批准并签订合同后,待岗人员可借到校外单位工作,
外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如外借人员违反合同有关条款,或者逾期不归,学校将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外借期间或外借期满,在校外找到工作岗位的,学校将协助办妥解除工作关系手续,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一次性给予两年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待岗生活补贴。
2、 经本人申请,人事处批准后,待岗人员可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活动。
由人事处出具待工证明申办营业执照,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与学校办理解除关系手续,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一次性给予两年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待岗生活补贴。
5、待岗人员经人事处同意,自费参加社会培训,并正式调离学校,学校可酌
情补贴50%的培训费用,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同时学校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一次性给予两年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待岗生活补贴。
6、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可由人事处推荐或自荐向社会流动,流动手续由人事处办理。用人单位要求试工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工期间保留工作关系,暂停发放待岗生活费,正式录用后并办妥调动或解除工作关系手续的,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一次性给予两年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待岗生活补贴。
五、 待岗人员生活保障
1、待岗人员自到人士处报到之日起,学校按待岗时间长短发放生活费,标准
如下:
待岗时间 生活费标准
1-6个月 停发校内津贴
7-12个月 停发校内津贴、30%工资津贴及车贴;上海市地方津贴发基础部分
13个月以上 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数
2、待岗人员外借到校外单位工作者,外借期间停发待岗生活费,其工资由借用单位承担。
3、待岗人员重新竞聘上岗试工合格后,恢复正常工资待遇。试工期间工资按岗位确定。
六、 待岗人员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从事较固定工作的,经查实后须与学校解除
关系,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七、校办产业及承包独立经营单位的下岗待聘人员,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管理、
消化。
八、本办法公布之前已离岗的人员,由人事处负责清理、审核,经校人事工作小组批准认定后,方可作为待岗人员管理,原离岗时间合并计算为待岗时间。不配合人事处清理工作,并在校外从事较固定工作的人员,经查实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九、本办法与国家、地方法规不一致,以国家、地方法规为准。
十、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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