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
                                                  (1999年10月14日)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制定了《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这个跨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计划,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把"择优支持万名骨干教师"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为落实并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计划。
一、目的意义
1.加快培养和稳定高等学校骨干教师队伍是保持我国教育、科技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的结构,提高教师的素质和水平,才能适应未来科技、教育、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才能迎接21世纪知识经济的挑战。
在知识经济中,高等学校将成为知识创新的主力军,培养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主要阵地,是经济发展中高新技术增长点的源头,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提供各类人才支持和知识贡献。建设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充分发挥高等学校优势,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保证。
为了促进科技、教育与经济的结合,教学、科研和生产之间必须相互结合,协调发展。鼓励学科交叉渗透,优化教师的知识结构,培养一支既善于教学又擅长科研的高素质骨干教师队伍,培养一批新兴学科带头人。
2.我国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现状和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共有1000多所普通高等学校,其中普通本科高校604所,有研究生院的高校33所,"211工程"重点建设100所。高等学校拥有一支40多万人的教师队伍,其中有24万人参加科研,教授4万多人,副教授12多万人,讲师16多万人,有博士学位的2万多人,有硕士学位的近10万人。45-60岁的有10万人,45岁以下的有30多万人。
在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基础上,通过实施各种教育、科技、人才计划规划等,如211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人才基金等,我国高校教师队伍的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教师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教师队伍的结构需要不断优化;
--部分从事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任务的教师,科研能力不强;部分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教学重视不够;教学和科研相互促进的环境尚未建立,难以适应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需要;
--缺乏支持骨干教师队伍的专项计划,教学科研型骨干教师队伍的建设急待加强;
--教师的工作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我国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必须着眼于21世纪教育、科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把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创新意识,培养和造就大批优秀学科带头人和骨干力量作为主要任务。为此,要深化改革,加强投入,通过集中支持一批优秀的骨干教师,大力提高我国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造就一批拔尖人才,带动我国高等教育和科技事业的不断发展。
3.培养和稳定骨干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增强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是目前我国高等学校面临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这是关系到我国教育、科技事业兴衰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成败的大事。本计划的实施必将为推动上述问题的解决,起到巨大的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1.指导思想
培养、稳定、提高。促进形成学术团队和梯队;促进教学科研基地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形成新兴学科生长点和新兴学科带头人的脱颖而出;促进高校科技创新水平的提高和创新人才培养。
2.指导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项目为牵引,突出重点领域和战略方向,加强重点学科与新兴科学。
择优支持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紧密结合的农业、能源、信息、材料、资源环境、人口健康、空间、先进制造、交通、水利等重点研究领域的重大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大力提高高等学校解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的能力。
加强对重点学科、新兴学科的布局及其学科前沿问题的研究,注重支持从事生命科学、信息科学、能源科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空间科学、交叉科学等重点学科方面的骨干教师,培养和造就一批新兴学科带头人。
加强高校主要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改革和建设,鼓励在教学和科研岗位上交叉工作,鼓励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承担基础课教学任务。
(2)以改革促发展,推动科研基地的优化组合,形成若干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基地。
注重支持重点研究领域和重点(新兴)学科方面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基地,推动跨区域科研基地的优化组合和网上研究中心的建设。
(3)以人为本,把支持人和支持项目有机的结合起来。
要注重对申请人工作业绩、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的评价,同时也要注重对其申请项目的评审,鼓励在重点研究领域和重要的战略研究方向上申请研究项目,要有特色和创新。鼓励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领域的研究工作。
(4)注重与其它计划的相互衔接。
注重对承担重点科研任务(如:攻关计划、攀登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等)的骨干教师的支持。
(5)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坚持依靠专家,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目标和任务
从1999年至2003年,全国高等学校以竞争择优方式,分批精选万名骨干教师,采取国家拨款和自筹经费相结合的办法增强科研经费支持力度,通过2-3年的集中支持,使其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实质性的提高,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学科研骨干教师队伍。推动教师队伍的整体建设,增强高等学校的科技创新实力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能力。
四、主要措施
1.设置《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骨干教师开展创新研究和培养创造性人才。
2.改善教学科研条件,优化工作环境。有关高等学校要积极为骨干教师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有条件的高校要为他们配备助手或研究生,为他们营造有利于创新的良好环境。
3.积极支持骨干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支持骨干教师加强与国内外一流大学和科研基地进行实质性的合作,支持他们在国内外交叉工作,及时了解学科前沿,开拓新的研究领域。
4.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计划,在所属高等学校内择优资助教学科研骨干教师,开展创新研究,推动骨干教师队伍建设。
5.鼓励高等学校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教育科技发展规律和趋势,规划学校发展方向和学科布局,突出特色和优势。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知识贡献。
五、实施办法
1.由教育部归口,会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组织实施《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设立《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的规划、协调、重大问题的决策,并指导具体实施工作。
2.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分层次组织进行。
3.分期分批资助。教育部将根据专项资金的情况,分期分批评选和资助。1999年评选第一批,人数4000-5000名,连续支持2年(1999和2000年),每年支持4万元,其中国拨2万元,自筹2万元。按项目申请,鼓励重点科研基地的骨干教师联合申请项目;鼓励跨学科的骨干教师联合申请项目,开展交叉学科前沿的探索研究;择优支持承担国家攻关项目、863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国家基金委重点重大项目等任务的骨干教师。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的申报范围限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军队院校。首批骨干教师的重点申报范围是进入211工程建设的高等学校、国家重点科研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依托的高等学校和部分军队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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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组织实施《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加速培养和稳定骨干教师队伍,提高师资水平,增强高等学校的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的目标是在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全国高等学校以竞争择优方式分批精选万名骨干教师,采取国家拨款和自筹经费相结合的办法增强科研经费支持力度,加强科技创新,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第三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的指导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项目为牵引,突出重点领域,加强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以改革促发展,推动科研基地的优化重组,形成若干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基地;以人为本,把支持人和支持项目有机的结合起来;注重与其它计划的合理分工和有机衔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第四条 为实施《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国家安排专项资金,作为《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基金的一部分,并按有关规定专项管理。
第五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分层次组织进行,分期分批资助。
第六条 教育部负责组织实施《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
第二章 组织系统
第七条 设立《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领导小组。主管部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包括科技司、人事司、高教司和财务司的负责同志。负责统筹规划与协调,重大问题的决策,并指导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 设立《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专家组,聘请若干知名专家为专家组成员。专家组的职责是提出《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实施的咨询意见,并负责综合评审和对获资助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进行评定。以科技委学部为基础,适当吸收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其他专家参加,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同行评议工作,向专家组推荐资助候选人,并参与对获资助者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和所获学术成绩的评定。
第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办公室,挂靠教育部科技司,作为实施计划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申报的学校范围,限于全国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包括军队院校。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将择优资助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部门(省市)重点实验室、网上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骨干教师;承担国家攻关项目、863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等任务的骨干教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德才兼备,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副教授级(含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3.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的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特殊情况不超过50岁。
4.业务水平高。在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方面,成绩突出;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有重要学术观点的论文、出版专著或在技术开发、科研成果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的科技成果。
5.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勇于开拓,敢于创新,对学科发展有预见性。善于团结协作,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
6.获资助后拟开展的研究项目有创新性构想。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主管部门的科技(教育)司局为单位,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申报时间和有关事宜,由教育部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实行限额申报。
第十五条 有关高等学校根据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组织教师申请,申请者需提交《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汇总报教育部。
第十六条 教育部《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交各专业评审组评审。
第十七条 各专业评审组对申请材料集中进行评审,提出本专业评审组的建议资助名单。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办公室对各专业评审组建议资助的候选人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建议资助名单及意见。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意见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入选者由教育部发布。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批准意见,制定拨款方案,报财务核算单位于当年或次年初核定拨款。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的骨干教师于次年开始,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学校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汇总后报教育部《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办公室。不报送者,或经审核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者,停止拨款。
第二十三条 资助期满后三个月内,要求填写《〈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教材、科研成果、获奖情况以及应用研究成果,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资助的骨干教师发表、出版与《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教材、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字样。英译写法统一为"Supported by Foundation for University Key Teacher b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实行目标管理,中期抽查,终期验收评估。
第二十六条 资助结束后的3年内,由教育部和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每年对获资助者已发表的论文、著作的被引用、教材的使用和获奖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意外原因或连续一年以上出国,调离本科研岗位等,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教育部提出中止资助报告。
第二十八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经调查核实后,由教育部核准撤消其资助。
第二十九条 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六章 经费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按人资助,项目由申请者自主确定,一般连续资助2-3年,每年资助2万元,自筹2万元。自筹经费纳入计划,并按经费管理的有关办法,统筹使用。
第三十一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教学、科研工作。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应严格执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对该项计划的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在所在高校的管理监督下,资助经费由获资助者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三十二条 因故中止、撤消资助的,获资助者应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高校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送教育部。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退回,结转《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专项经费。未拨经费终止拨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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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简称《骨干教师计划》)的管理,保证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为取得预期成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助项目的管理(包括计划实施、结题、验收、奖励、经费管理等)是教育部对项目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教育)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高等学校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资助项目的管理工作。
教育部作为实施《骨干教师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骨干教师计划》项目的宏观管理。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实施,审批有关重要事项。对计划完成情况、成果、信息等实行跟踪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教育)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负责所辖高校《骨干教师计划》项目的宏观管理。对计划完成情况、成果、信息等实行跟踪,并按规定及时向教育部报告。
高等学校应将资助项目列入本校的重点科研计划,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资助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保证资助项目研究队伍的稳定、条件落实、计划实施、财务管理和结题评议,并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
第三条 本办法是管理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受资助单位、受资助学校、项目负责人均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计划实施
第四条 教育部鼓励项目承担人在研究计划中,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部门报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 受资助学校必须保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在项目资助期间的稳定。特殊需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1.项目承担人因工作调动,调出、调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进行协商。调入单位具备保证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调出单位同意将项目转调入单位执行,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审批。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负责人应在原单位继续项目研究,并完成结题、总结。不能继续项目研究的,由原单位提出申请,办理终止手续。
2.研究团队的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本研究团队内其他项目参与人代理,由所在学校报主管单位审批后,报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备案。无合适人选代理的,应申请办理终止手续。项目承担者因故离岗的,由原单位提出申请,办理终止手续。
3.办理终止手续时,项目负责人或单位需说明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理由、已有经费支出的必须列出清单,并按第二十条的规定追回经费。
第六条 在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项目中期进展报告》(以下简称《进展报告》),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教育)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和教育部直属高校汇总。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将随机抽样检查。
第七条 受资助学校,每年年终填报《〈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管理报告》),并对本单位受资助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于次年3月31日之前报送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管理报告》填写质量与按时报送将作为教育部评价受资助单位资助项目管理状况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对不能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经费使用不当,不按时报送《进展报告》的受资助者,主管单位或所在学校要及时报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 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资助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和教育部直属高校要建立重大科研成果通报制度。凡是受资助的骨干教师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等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要及时向教育部通报。通报工作情况的及时与否是教育部评价受资助单位、高等学校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结题、验收与奖励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在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要填写《<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总结报告》(简称《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结题简表、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著目录以及项目代表性论著等。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教育)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受教育部委托负责对受资助项目进行验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受资助项目由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并报送《总结报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继续报送《进展报告》,并说明原因及申请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由所在学校或主管单位签署意见,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进展缓慢、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又不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分别由主管部门和直属高等学校负责上报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备案。教育部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自实际结题年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教育部重点、重大等项目。
第十五条 终止计划实施、撤消的项目,凡已有经费支出的,也须按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报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按规定标注"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字样和受资助项目代码。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的英译写法统一为"Supported by Foundation for University Key Teacher b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受资助项目代码由14位字母和数字组成,统一格式为:GG(2位)?/B>一级学科代码(3位)?/B>学校代码(5位)?/B>1***(4位),1代表首批,"*"为教育部下发项目审批表序号,不够三位的,序号前补0够3位。以北京大学第32个项目"拟南芥突变体库的构建及筛选具重要功能的基因"为例:项目代码为GG-180-10001-1032。
未按规定标注"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字样和受资助项目代码的不予验收。
第十七条 《骨干教师计划》项目结束后3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项目跟踪表》,内容包括新发表的专著,论文及引用、奖励、申报专利、技术转让及成果鉴定和推广效益等情况,地方和部门院校需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签署意见,《骨干教师计划》项目结束后的第三年7月30日前报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骨干教师计划》项目,由本校负责《骨干教师计划》项目的审查并签署意见,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骨干教师计划》项目结束后的第三年7月30日前报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教育部根据《骨干教师计划》项目的《进展报告》、《总结报告》、跟踪管理情况和所在单位的《管理报告》,在项目结束3年内进行综合评审,对于项目执行优秀的人员将给予奖励,并对取得重大成果的项目将通过教育部重点项目进行滚动资助。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资助经费将分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受资助学校应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资助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教育部定期审计《骨干教师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受资助学校和主管单位应主动配合、协助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条 终止、撤消的项目,教育部停止拨款。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所在学校将项目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教育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受资助学校和主管单位的报送、报批事项,受资助学校和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挂号邮件报送,期限以邮戳为准。对报批事项,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报告后两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并予以批复,批复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获得的应用成果,有关部门、受资助单位、项目组成员应大力推广,促其转化为生产力。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资助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擅自对人员及项目实施作重要变更且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撤消对有关项目的资助,收回对有关项目的全部已拨经费。同时,不得申请教育部重点、重大项目。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技司。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育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教育部科技司
20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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