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德〔2007〕22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校

2007年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

高级职务聘任评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高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工作,根据《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沪教委人〔2007〕3号)和《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申请设立及开展评议工作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07〕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现将本市高校2007年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评议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以下简称评议组)的学校应根据《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报告和《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申报表》,一式十二份,于2007年5月16日前报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大沽路100号3110室,邮编:200003,联系人:赵扬、吴能武,联系电话:23116792,23116755)。

二、经同意设立评议组的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工作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评议组专家成员情况、评议组办公室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岗位设置情况,于2007年8月31日(周五)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本年度学校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评议工作的时间安排在2007年9月。聘任评议工作结束后,请将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评议结果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请暂不具备设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条件的高校,将应聘高级职务教师的有关材料和本校年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岗位设置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统一组织评议(2007年统一评议时间安排在7月份,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申报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